泰國殺妻案件(創造現金流:泰國殺妻拋尸案二審:被告獲死刑)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泰國殺妻案件,創造現金流:泰國殺妻拋尸案二審:被告獲死刑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今日說法# #環島離心力殺妻騙保# #泰國普吉島殺妻騙保案# #四川弒母騙保案#
事實上,近年來,殺人騙保案時有發生,多數作案者都是沖著騙取巨額保險金,不惜將信賴自己的親人、愛人無情殺害。最典型的,當屬泰國殺妻騙保案。
2018年10月29日,天津女子張某潔在泰國普吉島一酒店泳池內死亡,這并非一起單純的溺亡事故,而是蓄謀已久的謀殺,兇手正是死者丈夫張某凡。
至于其殺人動機,張某潔家屬在案發后意外發現,張某凡曾為張某潔購買了多份保險,總保額近3000萬元,受益人為張某凡一人。顯然,詐騙巨額保險金是其殺妻的誘因。
除上述兩個案件外,不同手段的殺人騙保案也于近年頻繁上演。如2020年曝出的湖南一中年父親楊某發,為了騙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人為保險事故,將38歲智障兒子殘忍地推入大海,導致兒子身亡的事件。還有2018年四川弒母騙保案,以及遼寧一起交通肇事牽出的丈夫殺妻騙保案等,都令人震驚。
保險公司有這么“好騙”么?或面臨數罪并罰
上述殺人騙保案多數發生在人身險領域。這主要源于,在人身險保單的合同會約定,被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的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因此,為了達到騙取高額保險金的目的,投保人會不顧法律與道德約束,鋌而走險,制造意外事故、蓄意謀殺,加害被保險人。
殊不知,針對保險詐騙,我國刑法早已作出懲治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此外,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即保險詐騙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并罰。
可見法網恢恢,這些以騙取巨額保險金為目的,故意殺人的作案者,陰謀非但不能得逞,還將面臨“人財兩空”、數罪并罰的后果。
本文泰國殺妻案件,創造現金流:泰國殺妻拋尸案二審:被告獲死刑到此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者:baidianfeng365本文地址:http://m.xh368.com/bdf/37372.html發布于 2024-04-19
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白癜風知識網
